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的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 10%(或班级总人数的 30%)。原则上每个宿舍应有一名代表。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兼有党员与非党员、少数民族与汉族、城镇与农村等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足 10 人的,非干部学生人数不得少于 2 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 10 人以上的,非干部学生人数不得少于 4 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在认定工作中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存在认定不准、漏认定以及不按照制度或程序认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其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和残障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无其它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四)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建档立卡学生直接参照《陕西省精准资助管理系统》数据,直接确定即可。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全校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招生办公室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五条新生及未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由学校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认定,认定过程应遵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第十六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七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陕西省精准资助管理系统”查验结果,按照本办法,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排序,如实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 查验结果,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各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按程序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应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